為進一步規范全省法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件和訴訟案件審理,近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件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審理指南》(以下簡稱《審理指南》),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件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作了細致全面的規范。
《審理指南》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陜西省實際,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件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審理進行具體細化,即當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以及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賠償權利人應依法與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達成協議后,可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賠償權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門、機構因與賠償義務人經磋商未達成一致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進行磋商的,有權作為原告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審理指南》還對該類型案件與公益訴訟的銜接及私益訴訟的關系進行明確,當人民法院受理因同一損害生態環境行為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和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應先中止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待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審理完畢后,區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請求是否涵蓋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分別進行處理。同時,賠償權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門、機構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之后,不影響因同一損害生態環境行為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據民事訴訟法提起私益訴訟。
《審理指南》共分四部分三十九條。其中第一部分基本規定共3條,主要對相關概念、管轄和審理原則等進行重申明確。第二部分共9條,主要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件中的申請人、申請期限、申請司法確認提交的材料、登記立案、審判組織、協議公告期限、賠償協議的審查、審理與裁判等內容進行細化明確。第三部分共24條,主要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的起訴范圍、起訴主體、起訴前置條件、提交的起訴材料、舉證責任、證據保全、生態修復責任的承擔方式、賠償資金的使用、與公益訴訟的銜接、與私益訴訟的關系、撤訴、調解與和解等內容進行細化明確。第四部分其他規定共3條,包括案件受理費、修復執行、施行時間等事項。
《審理指南》在遵循環境民事訴訟的基本審判規則的基礎上,結合陜西法院近年來生態環境審判工作的審理實際,突出環境資源審判的公益性、專業性、恢復性、復合性、職權性,具有原則更明確、體例更清晰、規定更細致、操作更便捷等特點。對于在陜西省范圍內構建起責任明確、途徑暢通、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積極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法治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該《審理指南》的制定,為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審判職能,有效服務保障國家大局,有力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環境權益,助力打贏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提供了審理規范支持,也是陜西高院不斷創新環境資源審判新機制的重要舉措,對積極回應民眾對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關切和期待,助推陜西省經濟高質量發展以及美麗陜西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新聞知多點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懲治生態環境侵權行為,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對優美生態環境新期待,進一步提供了制度保障,對以法治方式推進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早在2018年1月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就聯合制定下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2019年6月4日,最高院發布了《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并于2020年12月進行了修改完善;2020年8月31日,最高院與生態環境部等11個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2022年4月26日,生態環境部聯合“兩高”等共14家單位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為落實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解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作出了明確規定。